..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行监管…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不应及时明确提出限期拆毁排查或迁往处理意见,并报涉及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订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展开定期监督检查….票务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登录专职票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的组织票券的设计与印刷票券的交给与派发,积极开展票券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全面推行)》的通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道德,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全面推行),请求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3年10月24日 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 (全面推行)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道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维护、休闲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划建设管理 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涉及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以便利公众查询。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行监管。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不应及时明确提出限期拆毁、排查或迁往处理意见,并报涉及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订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展开定期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完工后,不应敦促建设单位及时清扫场地并展开绿化。 3 风景资源管理 3.1 动植物维护 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维护地带内的林木,应该按规划拒绝展开养育管理,不得私自采伐。
因林相改建、改版养育等原因确需采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应严肃核查,并请示涉及部门批准后。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动植物植物分布区设置维护标志和维护设施,并展开有针对性的维护。 3.1.3 风景名胜区内应以栽种适应环境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居多。 3.1.4 林木病虫害预防不应使用无公害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药品的用于,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导致伤害。
3.1.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不应根据野生动物产于、活动规律等,合理划界野生动物保护区域。 3.1.6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穿过野生动物分布区和活动区的游览道路,不应设置野生动物迁移地下通道,并设置明晰的地下通道标识,确保野生动物的权利迁移。 3.1.7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集中于活动和后代场所设置维护范围、维护标志和维护设施,并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获取医治、救助和逃到场所。
3.1.8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引进予以检疫合格的动物,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风景名胜区内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性构成威胁须要猎捕的,应该依法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后。 3.2 水资源维护 3.2.1 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拒绝展开翻修和利用外,皆不应保持原状,不得分洪、转向或作其他转变。
3.2.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针对重点保护的水体资源,如泉流、瀑布、河段、湖泊、湿地等,按照规划设置维护范围、维护标志和维护设施等。 3.2.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强化水面洗手,并大力因应涉及部门对水质展开定期检测,水质不应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拒绝。
3.2.4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污染物必需经过处置。不得将予以处置或处置并未超过涉及规定标准的污水排出水体,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3.2.5 水体经常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大力协同涉及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展开管理,对于较相当严重的水体污染现象,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3 地形地貌维护 3.3.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针对风景名胜区内重点保护的地表形态和地貌景观,按规划成立维护范围和标志,并展开有针对性的维护。 3.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严苛维护溶洞景区内重点洞段、重点景观,避免游人触碰和损毁;掌控游客数量,防止由二氧化碳总量微克对洞穴资源导致毁坏;洞内灯光配备不应防止高温光源。 3.4 文物古迹维护 3.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历史遗迹及古树名木等资源展开调查、检验、注册登记、创建档案,并成立维护标志。
3.4.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不能移动文物展开修葺、维修及迁入,应该遵从不转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审批,经适当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贯彻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行。 3.4.3 风景名胜区的地上文物和库藏、馆藏文物保护,参考《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涉及拒绝继续执行。 3.4.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创建巡查制度,找到毁坏文物的不道德应予以阻止,并呈交有关部门处置。
4 环境卫生管理 4.0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成立对景区环境卫生和游览设施负责管理日常确保和修葺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保洁公司负责管理景区环境卫生的确保;同时对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状况有监督和确保较好运营的职能。明确管理拒绝按照4.1和4.2条继续执行。 4.1 景区公共卫生 4.1.1 风景名胜区内应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并有专人定期清扫、维持清洁卫生。
4.1.2 主要景点的公共厕所有误深坑无害化厕所或水冲厕所,并有专人管理。做基本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处便溺现象。 4.1.3 处置粪便、污水,对垃圾等废弃物做日产日明,对粪便和垃圾要成立处理场所。 4.1.4 风景名胜区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置后废气,无随便污水处理现象。
4.1.5 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完好无损、洗手。 4.1.6 主要游览区无牲畜粪便,绿地中无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4.2 景区环境 4.2.1 各类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留存完好无损,无残破荒凉现象,周围环境常常维持干净、甜美,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 4.2.2 景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上无违章堆物、搭起,施工场地围栏作业,做工完场清。
4.2.3 景区内可供游人游览、睡觉的设施、建筑物维持完好无损、干净、无残墙断壁。景点的山石、树木以及各处墙壁上无乱刻、乱画、给定吊挖、涂抹迹象。 4.2.4 景区内的景点讲解解释牌、标志牌需在登录地点设置。
做定期修理、油饰,维持图文明晰,洗手美观。 4.2.5 景区河、湖等各种水域无灌入废弃物和微克废气污水现象。
做定期筑堤,维持水流通畅、水面洗手。 4.2.6 风景名胜区内噪声废气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超过0类标准,不得多达50分贝。大型社会活动期间须要用于音响器材的,不应在规定时间内用于,并掌控音量。
5 游览的组织管理 5.1 游人容量 5.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认的游人容量,原作景区瞬时招待游客下限及日招待游客下限。 5.1.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创建景区游客容量掌控制度,并动态控制游客流量。
旅游旺季时,不应及时发布游人量信息,避免景区游客数量若然。一旦游客数量若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客展开纾缓和分流。 5.2 游览交通 5.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于的区域设置景点名牌、地名标志及导向牌等。
5.2.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制订道路交通管理细则,合理的组织入口区外来车辆停放在,游览高峰期可开办临时停车场。 5.2.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风景名胜区内的索道、缆车、滑梯等交通设施制订适当保护措施,有序的组织游人用于。 5.3 游览讲解 5.3.1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标牌不应设置规范、图文确切,其方位、尺寸、内容不应合乎《风景名胜区游览讲解系统技术规程》(CJJ/T173-2012)。 5.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融合风景名胜区资源特色设置讲解牌,还包括景点讲解牌、科普传道牌、资源维护提示牌等,其形式不应做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互为协商。
5.3.3 讲解牌用于图形符号不应合乎《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标准化符号》(GB/T10001.1—2001)的拒绝。 5.3.4 风景名胜区导游服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5.4 文化活动 5.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维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积极开展身体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5.4.2 风景名胜区举行大型活动,主办者不应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人安全性许可。
5.4.3 风景名胜区在举行文化活动期间的营业性表演管理,应该按照《营业性表演管理条例》的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5.4.4 风景名胜区举行文化活动应该正式成立活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活动的的组织和实行。
管理机构要设置合理,分工具体,责任到人。 5.4.5 文化活动期间,风景名胜区成立的文化活动管理机构不应强化当值工作,严格遵守信息上报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需熟知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时逢有应急突发事件,应立即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5.5 票务管理 5.5.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登录专职票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的组织票券的设计与印刷、票券的交给与派发,积极开展票券用于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5.5.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根据具体情况,配有适当的售票员和验票员;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明。 5.5.3 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出售。
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不应继续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随便提升或减少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门票价格。 5.5.4 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施门票优惠政策。
5.5.5 风景名胜区票券的设计与印刷,票券的交给与派发,票券用于中的检查与监督,参考《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涉及拒绝继续执行。 5.5.6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票务工作定期展开检查和抽验。 6 经营服务管理 6.0.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认经营者。
6.0.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遵守各自权利义务。 6.0.3 应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设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网点。
6.0.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强化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6.0.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按规定的权限,强化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查与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7 安全性管理 7.1 实施责任制度 7.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依法设置安全性管理部门,配有安全性管理人员,定期开会安全性管理会议,研究、部署风景名胜区的安全性工作。 7.1.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性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7.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实施安全性管理岗位责任制,具体职责,确认各级、各岗位的安全性工作责任人。 7.2 游览安全性 7.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必要负责管理运营管理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并敦促景区内经营者定期检查确保其运营用于的设备和设施。
7.2.2 不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游览危险性地段、水域及危险性动物捕食、危害植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性管理设施和警告标志,作过防止解释;非游泳区、非滑冰区、屏蔽区、吸烟区应该设置显著的禁令标志。 7.2.3 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应该合乎道路建设标准,并融合景区特点,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封路、车速、警告等交通标志。
7.2.4 不应在有安全性确保的区域的组织游览活动。 7.3 消防安全 7.3.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7.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创建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适当的消防演习;按拒绝配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应注册登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消防车辆需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维持警戒状态。 7.3.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森林管护部门有计划地展开林区森林屏蔽设施建设,设置屏蔽瞭望台,另设专人巡查监测。
7.3.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景区内制高点、最重要建筑物、矮小游览设施等处加装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景区内的避雷设施,并在雷雨季节前对防雷设施展开检测修理。 7.3.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维修制度,确保通讯流畅;创建安全性用电制度,确保用电安全性,无因违章用电引发的事故再次发生。
7.4 治安管理 7.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合理设置治安室(岗)及专职治安人员昼夜当值,制订适当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7.4.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制订治安侦察自卫措施,应该做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地互为联系。
7.4.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强化风景名胜区治安管理,保证无偷窃文物、盗伐毁坏森林、损坏名胜古迹、聚众斗殴、打架、抢走财物等重大事件再次发生。 7.5 防灾措施 7.5.1 风景名胜区内的广播、通讯系统需与气象局、防汛筹办等灾害公布机构构成联动机制,随时提供天气变化情况和灾害预警信息。 7.5.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定期调查风景名胜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方位,正式成立灾害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景区灾害隐患点展开巡查,一旦再次发生灾情或险情,及时的组织力量展开处理,并及时请示有关部门。
7.5.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制订应急预案并展开演练,应急预案最少每年一次演练。风景名胜区内工作人员不应掌控预案内容,遵守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7.5.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建构各类灾害防灾体系,还包括灾难预警系统、逃到场所、逃到路径、标识系统、物资储备、防灾管理、安全性监测系统等。 7.5.5 不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好景区灾前预警、灾中应付和灾后修复等环节工作。
灾前预警还包括灾害因子监测、灾害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救灾物资储备等;灾中应付还包括主动重开景区,撤离游客等措施;灾后修复还包括安全性游览、旅游与管理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次生地质灾害和植被完全恢复等措施建议。 7.5.6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创建灾害档案管理制度,灾害再次发生后应该尽早已完成各项灾害统计资料工作。 7.5.7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增大对各类灾害预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广大干部群众对灾害危害性的了解,以及灾害预防意识和市府、互救能力。
7.6 医疗急救 7.6.1 风景名胜区内应成立医疗室(车站),配有适当资质的医护人员,以及适当的救护药品和医疗器械设施,创建完备的医疗服务制度。 7.6.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与当地医院创建平稳的合作关系,制订切实可行的医疗救护措施。 7.6.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创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事故处置应该及时、慎重,档案记录需精确、齐全。
8 其他管理 8.1 监管信息系统及数字化景区建设 8.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创建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情况及资源维护情况展开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种毁坏生态环境的不道德。 8.1.2 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不应坚决“统一标准、科学检测、精心检查、客观体现”的基本工作原则。 8.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强化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涉及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操控程序,提升风景名胜区遥测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
8.1.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下成立专门工作部门,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参与培训自学,确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成功前进。 8.1.5 风景名胜区不应融合自身实际,以实际市场需求为一行,编成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合理确认目标、建设内容和实行步骤,产于实行建设规划。 8.1.6 风景名胜区不应建立健全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创建统一的数据中心及高效的综合指挥官调度中心,强化应用于系统的建设,构筑安全性防止体系。 8.1.7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每年向市园林绿化局上报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和资源维护情况,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还应该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和资源维护情况,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
8.2 档案管理 8.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有档案管理人员,严肃作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文档等工作。 8.2.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资源展开调查、检验和注册,创建档案。 8.2.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付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研发建设、旅游招待、经营状况等方面展开调查统计资料,构成原始资料,创建档案。 8.3 滋扰管理 8.3.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应成立滋扰法院部门,配有专门人员,制订完备的法院和处置制度,并在风景名胜区售票处、网站、宣传资料、门票上发布监督滋扰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意见簿和滋扰车站。
8.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滋扰法院人员收到滋扰后,不应精确记录滋扰人姓名、国籍、滋扰事由、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岗位名称或人员编号、投诉者开具的证据和资料、投诉者拒绝解决问题的明确拒绝等,严肃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处置。 8.3.3 对于现场滋扰,滋扰法院人员不应很快调查核实情况,法院滋扰事件。
如需要现场解决问题的,不应及时解决问题;若滋扰法院人员无法解决问题的,不应及时请示适当的责任人处置,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投诉者。 8.4 文明服务 8.4.1 风景名胜区内设置与游客认识的服务岗位皆不应用于文明礼貌用语,服务人员需做主动热情、微笑服务。 8.4.2 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不应着统一的工作穿著,并配戴胸卡或胸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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